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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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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政办字〔2022〕6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济宁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逐渐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能源局关于逐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超出济宁市辖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与《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

  发生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济宁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全面领导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能源局负责协调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职责见附录。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国资委主任、市能源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仅参与市属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民政局、市能源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山救援队伍指挥员

  市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舆情工作组、保卫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家属接待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下设3个工作小组:文字材料组(起草市指挥部工作专报,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协调组(每天协调调度各工作组工作情况;根据市指挥部领导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上下内外联络、沟通、协调等工作;整理市指挥部大事记;制定各项工作制度)、会议活动组(负责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好每天工作例会、市指挥部成员会议、抢险救援紧急会议及各类专题会议等会务活动)。

  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拟定、印发会议纪要;负责会务工作;上下内外联络、沟通、协调;负责各组工作调度并编发工作简报;整理市指挥部大事记;负责制定市指挥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会议、工作调度、报告请示、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值守、保密、工作纪律等制度;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市能源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故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矿山救援队伍指挥员、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成员:市能源局副局长,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科研院校专家、有关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对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施工队伍、救援装备参加救援;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协调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对救援过程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指导,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风险,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负责现场救援调度值班安排和记录,定时、定期调度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统计汇总各项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填绘救援工作形象进度图表;每天组织召开两次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听取专家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安排下步工作,并向市指挥部例会汇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制定应急救援结束后恢复生产计划及安全措施;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①会议机制。每天定时召开会议,听取救援工作情况汇报,传达贯彻市指挥部指令,研究救援工作中重大情况,涉及救援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交专家组会商,形成实施意见后组织实施。

  ②临时决断机制。在现场实施救援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井下现场能随机决断的随机决断,重大问题提交现场救援组会议研究确定,涉及技术方面的问题,请专家组会商提出意见后报现场救援组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需提报市指挥部决定的重大事项,现场救援组会议决定后立即报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③井下救援机制。实施井下救援时,井下设立救援基地,井上井下协调联动,井下救援高效协同。井下基地指挥由现场救援组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

  成员:济宁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人和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

  下设4个小组: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升井后的救护和医院分配、护送转运等工作)、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工作)。

  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协调省、市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做好生还人员的医疗、护理乃至康复工作;确定伤员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宣传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宣传部门负责人等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相关科室,县(市、区)宣传部门,事故单位上级集团公司、事故单位党群工作部门等有关工作人员

  下设4个小组: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住宿安排和舆情工作组的后勤保障)。

  指导相关部门,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线上线下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市公安局、事故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治安、特警、交警、信通、刑侦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下设10个小组:分析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现场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各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分析研判形势,做好全市警力调配;做好现场及周边管控工作;做好事故单位办公楼大门及楼层保卫工作;维护好事故单位大门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做好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分流,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协调大型救援车辆的引导、疏通、通行等工作;做好城区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做好遇险(难)人员家属稳控工作;做好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维序工作;做好遇险(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加强与其他各工作组的密切协作配合;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下设7个小组:救援物资保障组、办公保障组、电力保障组、车辆保障组、宾馆保障组、餐饮保障组、通信保障组。

  做好救援物资、物品供应保障工作;做好救援办公、会议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救援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做好救援人员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事故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安、工会、民政、卫生健康、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遇险(难)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事故单位及其上级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做好遇险(难)人员家属接待工作;制定遇险(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方案和流程;劝慰、安抚、稳定遇险(难)人员家属;配合做好生还人员的医疗、护理乃至康复工作;协调做好支付赔偿工作;做好遇险(难)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员接待工作;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机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济宁市煤矿井下存在的危险及有害因素主要有: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机电运输、顶板等,煤矿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产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定,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重点抓好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等重点灾害防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跟踪督查制度。各煤矿要加强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控和治理,建立健全有关监控监测设备,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煤矿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采取电话快报和书面上报相结合的方式,20分钟之内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市能源局调度指挥中心和本辖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40分钟内将事故初步核实的概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能源局调度指挥中心。2小时内书面详细报告事件的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情况。市能源局调度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值班室、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汇报,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⑤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前,信息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告,每日12:00前(特殊情况除外)报送相关信息。遇到紧急事件2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煤矿根据自身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煤矿较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市、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4.1预警级别根据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煤矿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重(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或橙色预警:市指挥部及时转发省政府或省指挥部发布和解除的预警信息。

  市政府对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立即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一级响应:发生预计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被困或死亡,或者超过50人(含)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事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二级响应:发生预计可能造成8—9人被困或死亡,或者40—49人重伤,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三级响应:发生预计可能造成6—7人被困或死亡,或者26—39人重伤,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较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市能源局决定启动。

  四级响应:发生预计可能造成3—5人被困或死亡,或者10—25人重伤,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市能源局决定启动。

  4.2.1先期处置。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3)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2.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6)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2.3启动响应。市能源局立即报请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报告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要根据事故性质,参照本预案附则中“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衍生二次事故,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由现场救援组根据现场救灾情况,报市指挥部。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事故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定期、准确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事故及救援等有关信息。

  应急结束条件为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由现场救援组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出具救援报告。当地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煤矿企业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5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设立专用和传真电话,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保证通讯信息畅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充足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应急医疗救护队伍主要利用济宁市范围内国家矿山区域应急医疗队伍、济宁市辖区各级地方医疗单位和煤矿企业的医疗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和市能源局要按照煤矿事故类型,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定期补充更新,并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调集外部应急救援专家。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辖区内煤矿专业救援队伍储备、煤矿设备物资库、大型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信息库,包括应急物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煤矿企业自身储备的物资设备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或者需要特殊救援装备时,由市指挥部向上级申请,紧急征用、调拨,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装备物资及时到位。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建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投入,应急经费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和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提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提高煤矿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害的能力。

  市能源局应根据全市煤矿事故类型,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模拟演练,并督导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演练要求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各矿山救援队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开展模拟实战演练。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二是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三是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四是条件具备时,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现场救援组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装设直通地面现场救援组的电话。五是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市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当地政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市应急局: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开展;负责调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参与市属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

  市能源局: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协调相应部门参与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各煤矿应急物资和队伍参与救援,协调外部应急救援专家;协调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做好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济政办字〔2022〕6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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